招考信息备考资料试题题库分校动态|图书教材面授课程网校课程| 砖题库职位表直播|微信联系我们

  • 在线客服咨询
  • 当前位置:合肥人事考试网 > 备考资料 > 公安招警 >

    阅读模式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12

    2014-09-09 10:09合肥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合肥人事考试网

      合肥公安招警考试网同步合肥人事考试网提供以下招警公安招警信息: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12,更多关于安徽政法干警,政法干警考试,政法干警行测,民法学,案例题,招警公安招警的内容,请关注合肥公安招警考试网/安徽公安招警考试网

    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12

      1.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不应当适用的责任方式是(  )。

      A.赔偿损失

      B.返还财产

      C.追缴财产

      D.赔礼道歉

      2.某省水利厅为鼓励下属水利工程企业多创税利,厅长与该企业的负责人签订合同约定:如果该工程企业完成年度税收600万元的指标,年底该企业负责人和全企业员工都可以发奖金l万元。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3.王某到西安旅游,在一纪念品商店看见一对烧制精美的兵马俑陶瓷,很喜欢,询问是不是当地泥土烧制的,营业员李某告诉他是。王某就花费800元买下了。后来,有知情朋友告诉王某,这些都是在外地烧制好运到西安的。对王某的购买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为李某具有欺诈行为

      B.为无效民事行为,因为李某具有欺诈行为

      C.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王某是出于自愿购买的

      D.为有效民事行为,因为李某并非有意隐瞒实情

      4.牛某委托何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瓷砖,何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

      A.何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牛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牛某

      C.经牛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的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

      5.孙某、方某、李某各出资8万元合伙开办一家蛋糕房,经营期间,李某因病重无法参与经营提出退伙,孙某、方某同意,三方约定李某放弃一切合伙利益,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李某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李某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李某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李某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D[解析]恶意通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处理后果是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赔礼道歉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的责任方式,只适用于侵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身权的情形。

      2.D[解析]《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题中,厅长与水利工程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如果该工程企业完成年度税收指标,年底负责人和全企业员工都可以发奖金。该发奖金的约定并不发生民法上的后果,且是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特征。因此,该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3.A [解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因此,本题选A。

      4.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权的行使原则有:(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合法行使代理权。

      《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5.B[解析]《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人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故B项正确。

      以上是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题及解析12的全部内容,更多2020合肥招警公安招警信息请加招警考试群招警考试群,及关注合肥公安招警考试网安徽公安招警考试网

    (编辑:admin)

    有疑惑?在线客服帮你

    公告什么时候出?

    报考条件是否符合?

    公考小白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怎么领取?

    考试工具砖题库练题

    最新招考
    照片调整
    直播讲座
    职位查询
    真 题 库
    时政热点
    每日一练
    砖 题 库
    首页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